医保指南

1、基金构成: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设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分别核算,互不挤占。
 

2、待遇支付起始时间:

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中断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或欠费

3、身份识别:

身份证和社会保险卡进行身份核实, 人证相符,将参保病人的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归入病例档案中。
 

4、起付标准(我院):

城镇职工400元,(参保人员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多次住院的,逐次降低100元,但低不低于160元)。城乡居民:200元
 

5、报销比例(我院):

城镇职工90%(50岁以下,50岁以上每增加10岁比例上调2%,100周岁以上比例为100%)。城乡居民82%
 

6、就诊记录:

票据、费用清单、处方、住院医嘱、化验检查结果、治疗单记录、病程记录 做到七吻合
 

7、知情同意:

实行住院费用每日清单制,费用清单应有患者或家属签字。
 

8、在床率管理:

二级医院日间≧95,夜间≧75
 

9、出院带:

只能提供与疾病治疗相关的品(限口服),急性病不得超过7天,慢性病不得超过15天,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品。
 

10、处方管理:

门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11、统筹基金高支付限额:

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为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武汉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
 

12、床位费:

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床位费按日限额纳入报销范围的标准为:

一级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元;

二级医院20元,三级医院30元。

专科医院或专科病房床位费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上浮比例执行。
 

13、个人首先自付的费用包括:

(一)使用除手术外单项价格在200元以上的检查、治疗项目费20%的费用;

(二)实施单项价格在1000元以上手术费10%的费用;

(三)使用和省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中乙类品费10%的费用;

(四)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和施行统筹基金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应由个人自付的费用。

具体标准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14、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报销范围内的费用:

(一)住院医疗费用。

(二)因患特殊疾病需长期进行门诊治疗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三)因病丧失全部或部分行动能力,在定点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住院期间因所在医疗机构条件限制发生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六)入院前3日内的阳性特殊检查费用。

(七)因工作、居住等原因在异地就医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
 

15、不予支付情形

参保人员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一)基本医疗保险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和诊疗项目、医用材料目录和支付标准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

(二)工伤(职业病)、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除急救、抢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违法犯罪等造成伤害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自伤、自残、醉酒、戒毒、性传播疾病(不含艾滋病)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因美容矫形、生理缺陷及因不孕不育等进行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

(七)第三方责任等引发的非疾病医疗费用;

(八)在港澳台地区和境外发生的医疗费用;

(九)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交通事故能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肇事方逃逸或无第三方责任人的相关证明,且没有获得相关赔偿或补偿的,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列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武汉博仕中医肛肠医院医保办

  2014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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